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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家事审判中的“婚姻保卫战” [打印本页]

作者: 群馥璠    时间: 2017-7-2 06:48     标题: 家事审判中的“婚姻保卫战”

家事审判中的“婚姻保卫战”
<p>近年,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数量逐年走高。一方面,婚姻能否“且行且珍惜”成为疑问;另一方面,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儿女抚养等问题成为焦点和难点。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共识,那么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如何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p><p>5月2日早上一上班修补处女膜,渑池县84岁的孟某和67岁的赵某的离婚诉讼案就引起渑池县法院办案法官的关注:“十年修得同船渡养生,百年修得共枕眠”,更何况双方虽均系再婚,但也有46年的婚龄且育有三个女儿,如今该是含饴弄孙、安享晚年了眼皮浮肿,而两位老人剑拔弩张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该案主审法官渑池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军琢磨着先化解两位老人的矛盾。于是,他带着书记员到老人家里进行调解。</p><p>“人生在世,不如意者十之八九。”原来,近年两位老人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升级,孟某无奈提出离婚。人生能有几个40年?张军认为,两人的矛盾还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从保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张军耐心做老人的工作,希望二老珍惜往日深情,多沟通、多包容,真诚相待、幸福生活。</p><p>该案只是渑池县法院近年把法律“刚性”和情感“柔性”贯穿到家事审判改革全过程的一个缩影。</p><p>从渑池法院婚姻家庭司法保护状况通报来看,近年,该院婚姻家庭案件保持高位运行:2015年新收459件,审结441件;2016年有所下降,全年新收364件帕金森的偏方秘方,审结351件,同比下降20.5%和20.4%。从通报看,此类案件的突出特点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案件争议焦点从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以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婚姻当事人对“争养”或“推养”子女抚养纠纷争得相当激烈;家庭财产分割的争议因家庭财产范围扩大,财产认定的证据难取,适用法律上也不够完善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已经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黄金美容棒能天天用吗。另外,离婚案件婚姻当事人日趋低龄化,“闪婚”“闪离”使30岁以下离婚案占比达到35%。</p><p>“宁拆十座庙生发偏方,不拆一桩婚。”传统观念与现实碰撞,该如何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渑池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茹育俊介绍,该院通过家事审判深入研究当前家庭建设的新情况、新趋势孕前准备及注意事项,立足当前本地婚姻家庭具体情况和新时期家庭的社会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家事审判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家事纠纷解决规律和有利于家庭建设的工作方式、工作机制。该院在婚姻家庭司法保护中,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强化指导、调解、保护职权,把法律“刚性”和情感“柔性”贯穿家事审判改革全过程,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帮助。</p><p>当然两性生活故事,婚姻的破裂,受伤害最大的还是未成年人足疗按摩。该院在家事审判过程中,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p><p>该院仰韶中心法庭庭长李晓光说,当前再婚情况较普遍,再婚一方带孩子情况也较多见,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也是家庭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再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前原告王某女儿与其共同生活,后王某、刘某感情破裂,经调解协议离婚,其共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王某另行支付被告刘某婚前女儿抚养费7000元。此案基于被告刘某对原告王某婚前女儿像对自己孩子一样照顾抚养,经法院调解,王某也对刘某表示了感谢,经协商同意支付抚养费,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p><p>据了解,过去,法庭只要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就可判决离婚。现在,判决离婚的条件大幅增加,必须同时满足婚姻已经“死亡”,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能够解决,离婚比维持婚姻对未成年人更有利、更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另外,法官也更注重对当事人感情修复方面的审判,只有当婚姻已经“死亡”后,才能判决离婚;如果只是婚姻危机,则要予以修复,这也是一大改变。</p><p>张军说,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家事审判中的“婚姻保卫战”,维护着法律的公平正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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