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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渡口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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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20: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公益律师常伯阳:支持性别平等,为农嫁女争土地权

农嫁女,指农村的出嫁或离婚妇女,许多农村以“出嫁从夫”等非法理由,使农嫁女无法获得与男性村民平等的土地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据统计,仅浙江一省,权益受损的农嫁女就达23万余。
2010年4月7日上午,公益律师常伯阳和刘伟去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为该区4名女性村民权益受损的案件立案,但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案件为村民待遇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并被对方明确告知,郑州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包括中院都不会受理此类案件。但并不能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并拒绝对该案出具相关裁定。
此后,虽经数次交涉,惠济区法院均已此案系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予立案,也不予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文书。常伯阳和刘伟律师又陆续向郑州市妇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积极与侵权人协商沟通。最终本案在庭外和侵权人达成了和解,为这些农嫁女争得了属于自己的权益。
此后,常律师还撰写了就本案所暴露出来的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普遍问题的法律建议书,并提交给了郑州市会,以期最大限度的帮助到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土地权益受损的农村妇女。
后附当时的其中一份起诉书。

【常伯阳律师简介】
常伯阳,我国知名公益律师。2004年发起河南首个民间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2006年担任我国首条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咨询师,2008年9月发起三鹿奶粉受害儿童志愿律师团,并曾为未成年人、农嫁女、农民工、艾滋病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精神病”的访民等弱势群体代理大量维权案件。曾获“河南省慈善爱心使者”、“河南省未成年保护突出贡献律师”、“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护突出贡献律师”、“河南省十佳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
2014年5月28日,常伯阳被郑州市二里岗公安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刑事拘留。当时,常律师正代理记者石玉被刑拘案。常伯阳律师被拘留之后,他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常律师,却遭到看守所拒绝。

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女、汉族、****出生,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行政村西新庄村民组村民,住新西庄**号,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西新庄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西新庄,法定代表人苗新田,系西新庄村民组组长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保合寨村,法定代表人胡喜明系保合寨行政村村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发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收回原告承包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得的补偿金12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出生于郑州市惠济区大河办事处西新庄村,后一直生活在本村,系西新庄村村民,以种菜为生。2007年8月24日原告与**在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在本村生活,户口也未迁出本村,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强制收回原告的承包地,并在每年分地时不再分给原告承包地(我们村的习惯是每年10月1日分一次地),造成原告现在无地可种,无以为生。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被告无故剥夺原告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土地的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9年4月,村里卖出部分可耕土地,每位村民补偿12000元,但被告西新庄村民组拒不向原告发放本属于原告的补偿金,给原告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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